社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復興中小學校友會章程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廿一條:
第廿二條:




第廿三條:

第廿四條:
第廿五條:

第廿六條:


第廿七條:


第廿八條:

第廿九條:







第三十條:


第卅一條:

第卅二條:



第卅三條:









第卅四條:
第卅五條:



第卅六條:

第卅七條:
第卅八條:
第卅九條:

第一章 總 則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私立復興中小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以加強校友交流,促進校友團結,發揚校譽,服務人群為宗旨。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發行校友通訊、加強校友連繫與交流。
二、舉辦講座、研討會,宣揚新知,提昇生活品質。
三、積極參與公益活動,服務人群,發揚校譽。
第二章 會 員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曾經就讀於台北市私立復興中學或小學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設籍外縣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上述四項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單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五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百元,贊助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三百元。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五百元。贊助會員新台幣五百元,但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二萬元者,以後年度得免繳當年會費。
三、事務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